人事部关于乡村医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30日)
机电部人劳司:
转去原电子部第四0七医院来函一件。对于所询问题,我们意见: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中规定,”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八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一九七0至一九七八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根据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工龄,请你们按此精神处理并复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