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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1989年9月21日)


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你们《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生活费基数问题》的函([1989]后司字第28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鉴于军队离休职工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和经费问题,主要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建议你们再征求民政部、财政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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