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3日)


青海省干部局:
  青老发(1986)047号函悉。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