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等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考试可在10月20日--11月20日之间完成。
六、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8月1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和选择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方式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今年报名参加各专业类别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为2001年底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八、各地考试组织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0〕71号)及有关规定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1〕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1〕2号)的要求进行。
九、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已陆续下发,请各地人事厅(局)在颁发证书过程中,资格证书中的“批准日期”栏的时间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栏目的时间为办理证书发放工作的日期。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形成合力,认真按照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