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
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立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人事部、卫生部决定采取实施考试的方式,为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提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服务。各地、各部门应本着坚持改革,积极稳妥,加强服务、逐步提高的原则,按照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凡符合《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三、报名时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对于未列入目录的考试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
四、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 时间
10月19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2:00-4:00
10月20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2: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