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六、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自觉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影响,清正廉洁;
(四)服从领导,努力工作,遵守中资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得向港澳当局申领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如有特殊需要,由省、部级机关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申领。
(六)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到港澳地区或出国留学、谋职、定居;
(七)在中资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派出机关应立即将其调回,并分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内派干部的职务级别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内地职务级别与在港澳地区的职务级别没有对应关系。
八、省、部直属中资机构的正、副职干部,由省、部级机关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意见后任免;其他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省、部直属中资机构二级机构的正职干部的任免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派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要与任期一致,在任期内必须调动的,应征求合营他方的意见。
任命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九、派出机关可根据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工作需要以及干部本人的具体情况,调动和调整内派干部的工作岗位。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单位报到。
内派干部的工作调动,必须通过组织进行。对不服从调动或不辞而别的人员,中资机构对其可作自动离职处理,各中资机构均不得录用或聘用这些人员;其内地的原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十、担任省、部直属中资机构正、副职的干部,其配偶可随同赴港澳地区。其中具备从事工作条件的,可安排适当工作;不具备从事工作条件或已退(离)休的,可作为家属,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