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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
 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港澳地区中资机构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单位在香港、澳门地区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资机构中由内地各单位派出的干部(简称内派干部),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意见办理。
  二、内派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勤政廉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中提出的政治条件。
  (二)熟悉本职业务。派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和处理问题。
  (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内地工作经历。留学回国人员因工作急需,经省、部级机关批准,可不受内地工作时间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派出时年龄:男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超龄派出的,应征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
  (五)派出机关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选派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机关或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符合派出条件的,由省、部级机关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中资机构因工作需要,直接录用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须报中资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四、内派干部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
  对有直系亲属在中资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内派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在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作。
  五、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原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予以保留。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时,原单位对内派干部的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内派干部调回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同等条件干部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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