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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内工商稽字[2002]7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内工商稽字[2002]7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的企业、个体注册登记费是否已包含有一个副本费的请示》(内工商稽字[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指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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