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
的行政人员改变原处分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精神,现对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变原处分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的,在处分当时或现在属于副省长、副部长以上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处分时,须报送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备案,在处分当时或现在属于正副司、局、厅长(含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处分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其他干部需要改变处分时,不再报国务院备案。
三、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改变原处分材料,须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名义向国务院的报告,并附原处分决定、批复和审查报告。报告一式二十份,应注明“审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