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在30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决定受理认定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定申请通知。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组织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或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向认定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对通过认定的产品签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机构应在30天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一)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