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二)符合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和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认定种类名录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及用户意见;
(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七)其它申报资料。
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