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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上标)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上标)-1.0×10(-6上标)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上标)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请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9、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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