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土锅”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0]第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锅”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200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注销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丧失。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由商标局将该企业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处分的注册商标予以注销。
二、商标局于1998年6月5日收到原柳江县正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韦忠含《关于撤销第1089683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报告》后,经调查,于1998年8月6日作出《关于第1089683号“土锅”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无效的决定》。柳州市土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决定规定的复审期间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了复审申请。在复审期间内,商标局的上述决定暂不产生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了维持商标局该决定的终局裁定,“土锅”商标的变更裁定的执行应以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