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二、认定组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成立“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中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推荐。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可向本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军队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向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本地区计划管理部门复核,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