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和建议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