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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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