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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267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0]4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粮改政策和《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检查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非运行过程中、停放在饭店等场所的车辆进行承运人、贩运人的营业执照及粮食运输凭证的检查,不属于上路检查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粮管政策的要求,加强对合法粮食运输的保护,严禁上路对运输途中的粮食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路设卡、变相收费和罚款,坚决制止公路“三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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