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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福建宁德奥尼斯(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定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福建宁德奥尼斯(香港)电器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1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宁德奥尼斯(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及商品说明书上使用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企业名称,隐匿其中的部分内容,使人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或者足以产生误解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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