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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按“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
 工商户是否可按“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12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工商(1999)14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依据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属“个体经济组织”。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当场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其他组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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