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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销吊销列入取缔关闭企业名单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销吊销
 列入取缔关闭企业名单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营业执照的通知
 (建材行管发[20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第二条关于“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核实下发的《关于公布取缔、关闭、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列入1999年取缔、关闭名单的小水泥、小玻璃企业(见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1999年度工商年检;上述企业应于2000年2月底前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凡列入2000年关闭的小水泥、小玻璃企业(见附件2)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建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水泥、玻璃生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属淘汰范围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开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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