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管辖分行设立专职统计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辖内统计检查及人员培训;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九条 省级以下分、支行,设立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及兼职统计人员。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凡涉及统计业务的部门要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做好专业业务统计。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行统计制度;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努力学习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综合素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就本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
(五)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
(二)针对统计工作要求报表时点性强、数字准确性高的特点,对加班加点的人员要按《
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或工资补贴。
(三)根据工作需要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与有关会议,与本行业务部门统计人员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