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各单位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网络限定传输非涉密信息。每个单位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保密信息不得上网,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二)一台节点机目前限定对应多个用户帐号,每一节点机必须落实一个责任人。用户帐号与设备物理位置对应,节点机设备不要随意移动房间,也不要使用其他房间的设备,以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本网络采用专线上网方式。为保护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安全,各单位不得采用拨号上网方式;
(四)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计算机空间有一定限制,不可用来收发过大的电子邮件,并且注意删除没用的邮件。
第七条 入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信息中心培训合格后方可上网,要按照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入网或修改权限。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应与信息中心联系,由网络系统管理员根据分管范围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入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各项规定及本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将保密信息以及不能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传输与发布,各单位网络信息的传输和发布,网络信息的安全,由本单位领导把关、负责。
第九条 计算机业务系统应用软件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类软件,必须经测试、认定并经本单位领导与信息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
第十条 在网络节点计算机上使用的光盘或软盘都必须确保不含有计算机病毒。要随时注意报纸等媒体、信息中心发出的有关防范计算机网络病毒和黑客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害。
第十一条 上网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防止造成信息资源的损失或网络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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