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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0]第204号)


各司(局、室)、直属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望按此规定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管理,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及技术方案、标准的制定、网络化应用软件开发和实施;主要网络连接设备选型;网络地址分配;指导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工程的实施,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网络系统管理员,对网络系统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应用指导。网络系统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为非涉密信息网。网络划分为用于本局业务处理的内部网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外部网,内网传输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网传输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外网采用网络安全设备进行隔离。外部网接入Internet;内部网与各地工商局相联接,构成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
  第四条 凡使用网络节点计算机(或终端机)接入内、外网,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各类信息,需与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处联系,分别填写内、外网用户申请表,经本司局领导与信息中心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网络处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开户,按照上网用户行政级别分配相应的用户权限。
  网络出口信息流量有限,加之局域网络安全设备尚未完备,为加强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在增加网络安全设备的同时,每个司局和直属单位需要开通Internet浏览器功能的应从严掌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向信息中心申请。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单位上网,自行配置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设备,适当收取上网费用,由上网单位与信息中心综合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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