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更改使用合同编号中供货国别代号的通知
(1989年8月25日外经贸部发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我国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在对外成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原经贸部(80)贸运字第307/585号文附表关于进口唛头规定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一项已不适应对外签订合同的需要。为了使合同编号中的供货国别代号进一步全面化、规范化、标准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89年已使用原经贸部规定的或自行编制的供货国别代号签订的合同,可继续执行;
二、接到此文后,新签订的合同可使用新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
三、从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标准化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表》(详见附件)。同时(80)贸运字第307/585号文中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