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
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1日法(经)复<1989>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8)173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诉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四十六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提出上诉状及副本。
二、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示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酌情准许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