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五、凡掌握、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贪污、受贿行贿事实的人,都有义务向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坚决给予保护,对其中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六、本通告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正在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凡被审查人员能如实交代,并且积极退赃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贪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分。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