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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
 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
             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是,仍远不能适应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特提出如下报告:
 一、切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督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因此,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原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数据质量,如实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揭示其规律,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法规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如有意见,可另行上报。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和揭露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意见,有关领导机关的部门应予充分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统计法纪,积极支持并配合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加强对现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弄虚作假,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统计法规,以补充国家法规之不足或使之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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