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专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及奖励等级的实步评定;
(二)对有关报奖项目的重大异议提出裁决建议;
(三)办理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应评委会聘请的国家发明奖特邀审查员,可据相应评审机构的通知参加报奖项目的有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初审并向评委会申报。
(三)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后,将符合提交专业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向全国公布(国防等专用项目由有关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为报奖项目的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当按评委会的通知做好参加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每项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参加答辩。
(六)各专业组的评定结果,均需报评委会复核。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应报评委会复评,每荐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再次参加答辩。
(七)经评委会审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奖项目视为自行撤回。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发明详细内容”一栏应对报奖项目作出完整、准确、具体的说明,并给出实施步骤和最佳技术条件。其详实程度应当以具有中等以上水平的同行专家可据此全面了解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和实施要点为原则。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对报奖项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填写说明》及有关规定,对申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指导发明人修改完善;
(二)核实报奖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状况及成果权属;
(三)调查有关异议情况,并向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取和分发获奖项目的奖金、奖章和发明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部门可以按下列标准向报奖的发明者收取申报手续费:
(一)职务发明每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