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第九条 申请鉴定体育科技成果的单位,须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提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单位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技术或学术资料。
第十条 凡列入国家体委体育科研课题计划的科技成果,须经研究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体委提出鉴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须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鉴定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的职责:
(一)在接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技术或学术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下列决定,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4、其它有关事项。
(二)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有权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申请鉴定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科技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1、体育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时,应将专家评审意见附在鉴定书之后。
应用理论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