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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五条 需要进行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经生产或体育运动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在本单位实施应用,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或体育运动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专利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六条 体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按部门、单位归口管理。
  (一)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国家科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国家体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组织和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的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需由三个以上单位,5-13名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课题研究人员和与被鉴定成果的技术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被聘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使用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材料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用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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