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7号)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已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体育科技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科技成果包括:
(一)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和发展体育科学方面,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成果。
(二)在解决体育科学技术方面,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等。
(三)在制定体育或体育科技政策、规划、管理方面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情报、信息,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技术成果可采取如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专家评议:对涉及面较广,对体育事业或集体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技术成果,可由下达任务单位或主管部门召开专家鉴定会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四条 体育科学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公开发表或宣读并得到学术界的公认后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此类成果的鉴定应采取通讯的形式进行,即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将成果的有关资料寄给鉴定委员会成员,分别提出鉴定意见,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汇总并写出鉴定意见,报组织鉴定部门审批并发给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