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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厂区、厂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物制品厂还应具有防止散毒的设施。非兽药厂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或生产车间。
  (二)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和各道工序不得在同一室内操作。主要生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虫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三)生产无菌制剂,车间应有空气净化装置,应有无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工作室。生产中成药应有晾晒场。生产生物制品还应具备无菌操作室、动物饲养舍、焚尸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四)兽药厂应具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辅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必须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有相应的条件。贮存生物制品的冷库内不得同时存放其它物品。危险品及剧毒药品应按规定单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厂房存放。
 第六条 根据生产的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的药品生产设备:
  (一)水针剂:应有重蒸馏水器、不锈钢配药罐、薄膜过滤器、割圆机、洗瓶机、安瓿烘干机、高压灭菌柜、印字包装机、空气过滤通风设备等。
  (二)粉针剂:应有洗瓶机、烘瓶设备、计量分装器、轧盖机等。
  (三)片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烘干设备和空气除尘设备等。
  (四)饲料药物添加剂:应有粉碎机、电动筛、烘干机、双螺旋搅拌机、计量分装机。分装易氧化失效药物应有真空充氮包装机等。
  (五)中药散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电动筛,药材洗涤池及防尘、烘干设备等。
  (六)生物制品:应有转瓶机、培养罐、过滤器、冻干机、孵化箱、压盖包装机、高压灭菌柜、烘烤箱、冷藏设备等。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质检机构直属厂长领导。
  质检机构要有严密的抽样、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要制定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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