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委制订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第十二章 竞赛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名次奖
(一)奥运会竞赛项目单项录取前八名;集体项目(含团体)与非奥运会竞赛项目录取前六名(含奥运会项目中的非奥运会小项)。不足十个队或运动员参加的,九至六人(队)录取三名,五至三人(队)录取一名,二人(队)以下不录取。
(二)凡录取名次的运动员(队),均给予奖励。辅助竞赛不做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评选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创纪录奖
按各项目创纪录的审批程序,凡经批准的,由国家体委按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四十条 技术奖
各项目为解决技术、战术方面的需要,制订特殊技术奖励,颁发技术奖。
第十三章 赛区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办全国体育竞赛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保证必备的条件,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裁判员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纪律的,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全国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承办全国体育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应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
第十四章 竞赛经费
第四十五条 全国正式竞赛主要由国家拨款。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第四十六条 辅助竞赛,原则上国家不负担经费。应该形成制度而全部自筹经费又有困难的竞赛,国家可给予少量补助。
第四十七条 凡不属于基本参加单位范围的,或要求增加名额的,经申请批准,按照竞赛所需的费用自缴经费参加。缴费办法按竞赛规程规定或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十八条 属于厂矿、企业单位赞助经费组织的竞赛,其赞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