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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做到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级管理,保证全国竞赛质量,开展较普及的项目,优秀运动员须先参加国家体委组织或认可的达标赛、形成制度的协作赛区等比赛的选拨。达到规定标准(或规定名额)的,方能参加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
  参加单位少,无条件进行选拨的项目,根据条件,由国家体委确定该单位参加哪一级的比赛。
 第二十九条 体育学院参加全国竞赛的办法,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属于体委与厂矿、企业等单位合办的优秀运动队可以厂矿、企业等单位名义参加。
 第三十一条 厂矿、企业、大专院校自办的运动队,应立足于参加本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凡要求参加全国竞赛的,须通过该行业或系统竞赛,选拨出最高水平的运动员,由全国一级行业体协(或部委)向国家体委申请,经同意后,代表该行业参加。
 第三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的人数应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随队工作人员一般按运动员人数四比一的比例参加。

第十章 运动员

 第三十三条 进行人才交流的运动员代表资格按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参加全国竞赛的资格审查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年龄
  (一)为有利于队伍的衔接,避免浪费人才,优秀运动队青少年竞赛应参照国际该项目年龄规定,科学地设置年龄组,保持相对稳定。
  (二)球类集体项目优秀运动队的青少年竞赛,第一年符合年龄规定的,可规定一定人数比例,允许二、三年仍有资格参加比赛。
  (三)有年龄规定的各项目青少年竞赛,运动员参加全国竞赛前后所报的年龄不同,均以较大年龄为准。

第十一章 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 参加全国正式竞赛工作的裁判员必须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长、副裁判长及少数骨干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派;一般裁判员应尽量由承办单位选派,避免调动过大。
  辅助竞赛的裁判长由国家体委选派,其余裁判员由国家体委与承办单位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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