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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七)集训赛。采取边训练、边比赛的办法,练战结合,检查训练效果的比赛。
  (八)其它辅助竞赛的名称不限。

第六章 竞赛时间

 第十五条 每年四至十一月上旬为全国夏季运动项目竞赛期,全国性竞赛原则上应安排在竞赛期内。各项目根据其特点和国际竞赛安排确定夏训时间,其间,原则上不安排全国竞赛。
 第十六条 冬季运动项目根据其不同特点安排竞赛期。
 第十七条 业余体校学生的竞赛以不误课为原则。尽量安排在假期后期进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如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数项全国竞赛,各项竞赛之间应至少间隔七天。
 第十九条 各项目竞赛时间安排,应与国际竞赛时间错开。如遇冲突,国内竞赛应服从重大国际比赛(指洲以上国际正式竞赛)计划,一般国际竞赛应服从国内正式竞赛计划。

第七章 竞赛地点

 第二十条 全国竞赛地点实行计划安排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竞赛的要求,确定举办竞赛地点。
 第二十二条 竞赛地点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并具备承办条件的地区。
 第二十三条 该项目重点布局地区,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体操、击剑、自行车、冰雪等受场地、器材限制,要求条件高的项目,竞赛地点可相对固定,由有条件的城市轮流承办。

第八章 竞赛规程制订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竞赛规程是组织和参加竞赛的依据。不同年龄组的竞赛办法、奖励办法、参加办法应根据运动员训练的特点有所区别。
 第二十六条 国内竞赛要切实起到国内练兵,出成绩、出人才的作用。全国高水平的竞赛应注重适应世界性竞赛的要求和国际规则的变化,并根据世界技战术发展趋势,针对该项目存在的薄弱环节,在竞赛规程中有所提倡或限制。要增强竞争性,以促进训练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竞赛应注意打好基础。

第九章 竞赛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夏季项目的竞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全国一级行业体育协会为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的竞赛以地、市、州(盟)、解放军、全国一级行业体协为基本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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