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二、三类项目原则上每年可安排一次青年比赛,一类项目每年还可安排一次少年集训比赛。
第八条 各项目可根据本项目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辅助竞赛。
第九条 全国竞赛要保证水平,尽量压缩人数,根据全国各承办单位的条件,每个赛区参加比赛运动员人数,一般应控制在三百人或四百人左右。
第十条 全运会年度,未列入全运会比赛的项目,当年单独安排全国竞赛;已列入全运会比赛的项目,当年主要安排优秀运动队的青少年竞赛。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厂矿、企业、新闻等单位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的赞助性比赛,须报资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竞赛形式和名称
第十二条 全国单项竞赛采取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三条 正式竞赛:
(一)锦标赛。集体项目按规定的名次;单项按规定报名标准和名额组织的比赛。单项比赛计团体总分。
(二)冠军赛。按规定的报名标准组织的单项比赛。只计单项名次,不计团体总分。
(三)联赛(球类项目)。按名次分等级,实行升降级的比赛。
(四)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的比赛。
第十四条 辅助竞赛:
(一)达标赛、分区赛。为参加上一级比赛而组织的选拨性质的比赛。
(二)邀请赛。根据运动队伍的训练和技术发展需要,由承办单位邀请一些单位参加的多边比赛。
(三)调赛。为了检验训练质量,提高技术战术水平,一、二类项目由国家抽调部分单位、部分人员参加的或组织部分重点小项的比赛。
(四)协作区赛。以大区域形成传统的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参加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轮流承办的比赛。
(五)杯赛。由厂矿、企业等赞助经费,用厂名或产品名称等冠名的各种比赛。
(六)通讯赛。按全国统一的竞赛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织的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