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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运动竞赛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普及的重要手段。为使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竞赛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是制订优秀运动队及其后备队伍的各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规程,进行竞赛组织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分类

 第三条 组织全国单项竞赛的项目,应在突出奥运会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照重点与一般项目,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项目,靠机械、智能与体能项目,受条件限制和普及程度不同的项目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四条 全国开展的项目分四类:
  一类,为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赛艇、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共十八项。
  二类,为奥运会一般项目,包括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自行车、皮划艇、帆船、帆板、拳击、现代五项、马术、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花样滑冰、冰球、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共二十项。
  三类、为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包括技巧、武术、滑水、蹼泳、中国式摔跤、垒球、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跳伞、航空模型、滑翔、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共十六项。
  四类,为其它项目。

第三章 竞赛计划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全国竞赛的目的是为了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为此,竞赛计划必须同训练统一考虑,科学安排。
  竞赛的形式和时间、地点的安排,在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应适应项目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和各层次的竞赛需求。竞赛既要制度化,又要多样化,社会化。

第四章 竞赛次数和规模

 第六条 一类项目每年安排两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二、三类项目每年安排一至二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四类项目提倡社会办多种形式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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