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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失效]

  农业发展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格式附后),以便反映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预决算表,除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外,还要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农财司核备。
 五、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的需要。其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改造中低产田;
 2、开垦宜耕土地;
 3、推广粮棉油生产的科学新技术;
 4、现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
 5、也可兼顾安排重点畜牧基地(包括草场)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六、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2、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4、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5、各种价格补贴;
 6、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者,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从其它应拨财政支农资金中扣回已经拨出的款项,或相应减少下年度应拨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七、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资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其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主管农业财务的职能机构经办。中央级农业发展基金中的土地开发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分配资金,财务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农财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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