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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财政部发布 (89)财农字第16号)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如下:
 1、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的土地开发基金;
 2、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经预算安排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3、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4、用“农林特产税收入”安排的专款;
 5、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例如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等)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
 三、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支配。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范围内,对乡镇企业税收增加部分、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税款增加的部分,以及农林特产税收入等,按照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农业的原则,提出具体的用于农业的比例,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农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收入按计划数编列,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中,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中央无偿补助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央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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