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


  为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筹集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总额为一百二十亿元。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债券偿还期限为三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
 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利息自购买之日起计算,期满三年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未到期不兑付,逾期未领取不加计利息。公民个人购买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别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转让。
 四、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发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五、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发行任务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完成分配的推销任务。推销后剩余部分,由各级政府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认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专业银行和财政、邮政等部门多渠道办理推销工作,财政部按推销的数额,拨付一定的推销经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