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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1989年5月13日)


  为了支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促进住宅商品化,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一条 凡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营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第二条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以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为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投放重点是城市住宅及其配套工程。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择优扶植、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
 第五条 申请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企业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
  2.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生产流动资金的30%;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具备有权部门下达的年度开发计划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
  5.开工前预收购房款不低于开发项目总造价的30%;
  6.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提供相应的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借款企业应对借款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企业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也可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有关借款担保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通知办理。
  办理抵押贷款和法人担保手续,均要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借款企业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重大变更时,应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补充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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