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村信用社
下属信用站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37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下属信用站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的请示》(重工商发[2000]10号)收悉。根据《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社和储蓄所),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