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三改”企业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84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如何收取变更登记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企业因脱钩(指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资产重组涉及改变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均应按国家计委等6部(委、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
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变更登记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