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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时,存在不规范的做法,如扩大法定公告的范围、变相收取公告费等,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企业登记公告工作,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非公司企业登记公告属法定公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按自愿原则发布公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告,不得擅自扩大法定公告范围。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登记公告进行事后备案审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公告应由其自行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公告由备案制改为统一发布制。
  三、根据有关规定,发布企业法定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不得授权下属非行政单位代理。更不得仅将统一代理发布权指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报刊,排斥其他媒体刊登企业登记公告。
  四、不得擅自提成公告组稿、审稿费。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企业登记公告的收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不另收公告费,也不得以进行组织、审查为名,收取组稿、审稿费。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企业登记公告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行为,必须立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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