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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9]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7号)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越权登记注册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114号)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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