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0]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室内可不戴帽)。
二、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
三、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稍向上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一指(约1.5cm),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三指(约4.5cm)。
四、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cm,男同志不得超过3cm。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八、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原单位制服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