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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的通知[失效]

  1.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申请表(可参照“附表2”的格式设计,也可以从SDA政府网站直接卸载);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企业批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仓储条件的证明;
  5.企业对该仓库的管理制度;
  6.该仓库的地址及仓库的平面图;
  7.以企业集团名义申请的,应提交加盖企业集团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以及集团所属各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试点工作的行为规范
  1.药品储存仓库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一个仓库的原则设立。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药品储存仓库,只能储存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储存非本企业或非本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储存仓库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集团是试点单位的,只能由企业集团提出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的申请,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单独提出申请。
  3.药品储存仓库储存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由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调入、调出。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的办事机构和非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入、调出药品。
  药品储存仓库只能凭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的药品入库通知才能接收药品入库。对接收没有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入库通知的药品入库的,按储存非本企业药品处理。
  4.药品储存仓库不得设立账号进行药品购销结算,不得进行药品购销活动,只能由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销售协议等进行调拨,企业集团所属的药品生产企业只能调拨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调拨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其他任何机构或人员无权进行调拨或销售。
  5.药品储存仓库调入、调出药品的通知单,应保存两年备查。设立或租用的药品储存仓库,不得再行转租。
  五、监督管理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药品储存仓库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仓库药品的储存、调入及调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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