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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436号)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
 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跨地区销售药品行为,保证药品生产企业在跨地区合法销售药品时的药品供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跨地区设立(自建或租用)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行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在坚持依法监督,保证合法生产销售的前提下,切实从政策上解决药品生产企业异地销售药品,降低成本,保证及时供应的问题,推动我国医药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同时要依法强化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药品经营销售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部门:市场监督司流通规则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311995
  附件:试点工作方案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试点工作方案


  进行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自建或租用)药品储存仓库的试点工作,是为了配合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从政策上解决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销售时所面临的药品供应困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探讨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扶优扶强,按经济规律的要求,切实从政策上解决生产企业在新形势下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试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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