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
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1]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市贸易中生产经营肉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