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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
 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1]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市贸易中生产经营肉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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