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股东可否
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1]第16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1]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公司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立董事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83号局令《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